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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産黨員享有哪些權利?

黨章第四條規定,共産黨員享有下列權利:

(l)參加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的有關文件,接受黨的教育和培訓。

(2)在黨的會議上和黨報黨刊上,參加關于黨的政策問題的讨論。

(3)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

(4)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亂紀的事實,要求處分違法亂紀的黨員,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幹部。

(5)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6)在黨組織讨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鑒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他作證和辯護。

(7)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

(8)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并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複。 黨的任何一級組織直至中央都無權剝奪黨員的上述權利。

  1.怎樣理解參加黨的會議,閱讀黨的有關文件,接受黨的教育和培訓”這一黨員權利?


這是共産黨員最起碼的權利,也是黨員提高自身政治覺悟、思想水平、業務能力的有效途徑。黨員有權參加黨小組會、黨員大會以及按照其擔任的黨内職務和代表資格應當參加的有關會議。黨員應積極參加黨的會議,在會上圍繞議題暢所欲言,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因故不能到會的,應履行請假手續。黨員有權閱讀其按規定可以閱讀的各種黨内文件,以及時了解黨的主張和意圖;黨員有權根據黨組織的計劃提出接受培訓的要求。

黨組織要創造條件,保障黨員及時參加其應參加的各種會議。黨代表大會、黨代表會議、黨委會以及黨的其他重要會議之後,黨組織要按有關規定和要求,及時将會議内容和決議向黨員傳達。黨組織應給黨員提供閱讀黨的文件的必要條件,使黨員及時準确地了解黨的政策。黨組織要為黨員的教育和培訓創造條件,要有計劃地采取多種形式,經常對黨員進行教育和培訓,不斷提高黨員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使黨員更好地發揮先鋒模範作用。黨員接受培訓要服從黨組織的安排。

  2.怎樣理服‘在黨的會議上和黨報黨刊上,參加關于黨的政策問題的讨論”這一黨員權利?


這項權利是黨員參與黨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保證,也是防止黨内發生“一言堂”錯誤的重要措施。黨員有權在黨的會議上參加關于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的讨論,可以在黨的會議上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黨員有權在黨報黨刊上參加黨的中央和地方組織組織的關于黨的政策和理論的讨論。在讨論中,黨員以個人名義投送的稿件,不需經過其所在黨組織審閱或批準。這樣做,一是可以集思廣益,使黨的領導機關更好地聽取廣大黨員的意見和要求,使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制定更加符合客觀實際,更加符合人民群衆的要求。二是可以使黨員在讨論中加深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理解,提高貫徹執行的自覺性、堅定性。

黨組織要根據上級黨組織的安排和形勢的需要,組織和引導黨員參加關于黨的政策問題的讨論。黨的中央或地方組織決定在會議上和黨報黨刊上讨論某一方面的問題時,應将讨論的時間、方式和内容,通過适當方式告知黨員,以便黨員參加讨論。黨員在讨論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中,要堅持黨性原則,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在思想上政治上同黨中央保持一緻,以對黨高度負責的精神,提出自己的意見和建議。

 3.怎樣理解“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這一黨員權利?


黨員有權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對本地區本部門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的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保障黨員的這一權利,對于發揮黨員的主動性和創造性,增強黨的凝聚力和戰鬥力有着重要的作用。每一個黨員都是黨的肌體上的一個細胞,細胞有了活力,黨才能有強大的生命力。黨的任務的完成、事業的發展,有賴于黨員積極性的發揮。因此,每個黨員都應以主人翁的姿态,站在時代的前列,關心黨的事業,對黨的各項工作積極地提出自己的建議和倡議,并在實踐中努力開拓,勇于創新,發揮自己的聰明才智,為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貢獻力量。 黨組織要支持和鼓勵黨員對黨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倡議。黨組織對黨員提出的建議和倡議應認真研究,合理的應予采納并告知提出建議和倡議的黨員。對于改進黨的工作有重要價值的,黨組織應給予表揚或獎勵。

  4.怎樣理解“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亂紀的事實,要求處分違法亂紀的黨員,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幹部”這一黨員權利?


黨員有權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也有權以寫信的方式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批評信件應寄送被批評對象及其所在的黨組織或上級黨組織。黨員有權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向黨的各級組織直至中央,認真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違紀的事實,有權要求處分違法違紀的黨員。黨員有權要求黨的組織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黨員領導幹部的職務。保障黨員的這一權利,是黨内正常民主生活的重要表現,是有效實行黨内監督的重要形式。這一權利對于促進黨員積極關心和維護黨的利益,及時發現和處理重大問題,使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得以順利貫徹執行,使黨的組織和黨的幹部受到自下而上的監督,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增強黨的戰鬥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各級黨組織都要支持黨員在黨内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支持黨員同各種違法違紀行為和不正之風作鬥争。黨組織對于黨員的批評、檢舉、控告和罷免要求,應及時受理,然後按照“分級負責、分工歸口”的工作制度進行處理。對于署名的批評人、檢舉人和控告人,應進行回訪或回函告知處理結果;要保護檢舉人和控告人。對檢舉人、控告人及檢舉、控告内容,應當保密,不準将檢舉控告材料轉給被檢舉、被控告的組織和人員。嚴禁對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歧視、刁難、壓制,嚴禁各種形式的打擊報複;對檢舉、控告或反映情況的應予支持、鼓勵。對檢舉、控告不完全屬實的,除對不屬實的部分予以解釋說明外,對屬實的部分應予以處理。對檢舉、控告不實的,必須分清是錯告還是誣告。如系錯告,應說明情況,澄清是非;如系誣告,必須對誣告者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黨員在行使這項權利的時候,必須實事求是,明确列舉事實根據,不得誇大和歪曲事實,更不準捏造事實、誣告陷害;必須按組織原則辦事,符合有關程序,不得随意擴散、傳播,正确地行使權利。

  5.怎樣理解“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這一黨員權利?


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黨員享有的基本民主權利。黨員享有表決權,是指黨員在黨的會議上,對那些需要表決作出決定的問題和人選表示自己态度的權利。所有參加會議有表決權的正式黨員,可以投贊成票、反對票和棄權票。這是黨員參與黨的領導和黨内事務管理的具體形式,是發揚黨内民主、進行正确集中的重要形式。每個共産黨員都要以對黨高度負責的精神,認真對待并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黨員享有選舉權,是指黨員在參加黨内選舉時,有表達自己意志的權利。即有權了解候選人的情況,批評候選本和建議更換候選人,有權選舉或不選舉某個黨員為某個黨組織的領導成員和出席某一級黨代表大會的代表。黨員享有被選舉權,是指黨員有被選為黨的各級組織的領導成員和各級黨的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 黨員的這種民主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和侵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不得阻撓有表決權或選舉權的人到場,不得采用非組織活動拉選票破壞選舉,以保證黨員正常行使這一權利。

  6.怎樣理解“在黨組織讨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鑒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利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他作證和辯護”這一黨員權利?


黨紀處分,是指黨組織對犯錯誤的黨員,按照情節輕重和黨章規定作出的處罰決定;黨員的鑒定,是黨組織對黨員個人所作出的書面評價,是黨組織對黨員全面了解和考察的依據材料。對黨員進行黨紀處分或作鑒定時,本人有權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他作證和辯護。 黨組織對黨員的申辯及其他黨員為之作的證明和辯護,要認真聽取,進一步核實,采納其合理意見。對那些不予采納的意見,要向本人說明不予采納的理由,讓受處分的黨員心悅誠服。對黨員實事求是的申辯、作證和辯護,不得進行追究。黨員享有這項權利,可以使黨組織在對黨員進行鑒定和處分時,能夠充分聽取本人和其他黨員的意見,這是為了維護黨員的正當權益,保證黨紀處分适度合理,以盡量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切實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同時,可以使被鑒定或犯錯誤受到黨紀處分的黨員受到教育。

  7.怎樣理解“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這一黨員權利?


黨員必須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堅決執行黨的決議和政策,這是黨的紀律。但是,黨員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有權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黨組織聲明保留,并且可以通過正常途徑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保證廣大黨員的這項權利,有利于發揚黨内民主和堅持真理,修正錯誤。

 任何黨組織和黨員都不應強迫黨員放棄保留意見,同時黨組織要善于傾聽各種不同意見。對于持有不同意見的黨員,隻要他們堅決執行黨的決議和政策,就不得對他們進行紀律追究。對保留意見的黨員來說,當實踐證明自己的意見确實錯了,就應該放棄自己的錯誤意見,更不能堅持錯誤觀點并到處傳播。

  8.怎樣理解“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并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複”這一黨員權利?


黨員的請求權,是指黨員向上級組織直至中央,就自己遇到的有關情況或問題請求給予支持、幫助或調查的權利;黨員的申訴權,是指黨員被人揭發或犯了錯誤,受到組織的審查或處分,本人認為組織的決定或處理意見與事實不符、定性不準、處理不妥等,向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申訴事實和理由,提出重新審查或處理的權利;黨員的控告權,主要是指黨員受到打擊、迫害、誣陷或因為揭發某些人、某級組織的缺點和錯誤而受到壓制、報複時,向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控告,要求伸張正義的權利。這項規定,是弘揚黨内正氣,增強黨員堅持真理,同黨内不正之風作鬥争的決心和信心的重要措施。黨員要認真行使這項權利,敢于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幹部進行監督,勇于同黨内存在的不正之風、腐敗現象作鬥争。 黨組織對黨員的請求,凡屬合理而且能夠解決的,應認真及時地予以解決;對于要求合理,但一時解決不了的,要說明情況,并積極創造條件,争取早日解決;對于不合理的要求,要耐心解釋,進行說服教育,做好思想工作。同時,黨組織還要認真處理黨員的申訴。對于黨員的申訴,應由作出或批準處分、鑒定、審查結論或其他處理的黨組織進行複查或複議。上級黨組織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或指定有關黨組織進行複查或複議。黨組織對黨員的請求、申訴和控告必須及時作出答複,嚴格按有關政策辦事,以黨紀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及時恰當地處理問題。應按照全錯全糾、部分錯部分糾、不錯不糾的原則,實事求是地處理。這樣做,可以使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及時了解下情,改進工作,可以有效地防止和避免冤假錯案和打擊報複現象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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